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02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河下40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已将涉案款项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