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02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河下40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已将涉案款项支付给原告***,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