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143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川汇区。
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河下4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14319878X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普天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