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1565号
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神华大道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668999539H。
法定代表人:伍树森,该公司总经理。
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购买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