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高风花、***等与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风花。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神华大道38-9号。
法定代表人:伍树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喜,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丁立文。
上诉人高风花、***、朱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丁立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民初7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风花、***、朱红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高风花、***、朱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风花、***、朱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加雷
审 判 员 黄春丽
审 判 员 孙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徐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