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812行初336号
原告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神华大道38-9号。
法定代表人伍树森,职务董事长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陈志化,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中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仲维州,性别××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仲维州撤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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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左文洁
人民陪审员  郑 腾
人民陪审员  袁梅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