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晖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晖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龙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303民初1890号
原告:福建省晖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97884442B。
法定代表人:许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新,男,福建省晖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员,住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龙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晖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龙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通知原告福建省晖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白沙人民法庭准时参加诉讼。原告福建省晖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6元,由福建省晖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庆
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
人民陪审员  林徐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