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825民初0014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梅君、江决荣,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锦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远洋现代城6号楼6-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575304005Y)
法定代表人:余雄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志方,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衢州锦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锦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秀华
审 判 员 吴志源
人民陪审员 林雄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舒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