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38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海吉星电商大厦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788P。
法定代表人:林瑞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计燕,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达到北段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YM4D。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8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利息、预交的诉讼费1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银行存款,本院已对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皆为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二、不动产,本院已通过(2022)渝0116执3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为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院已受理****公司的破产预重整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皆为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二、不动产,本院已委托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查封蓝光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厂房共计6个(详见(2022)渝0116执809号之八执行裁定书),但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进行受理,故本案暂无法进行查封。三、车辆,本院已查封蓝光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X**号的车辆,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进行处置。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0月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0000元、利息、预交的诉讼费1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38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鹏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崔 琴
书 记 员  黄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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