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2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六谷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积玉桥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第13幢30层17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扬宵,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北路与津歧路交口润淼佳苑创意中心401-3室。
法定代表人:张亦鹏,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丹农路海吉星农产品电商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林瑞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集教场头10号。
法定代表人:寇江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银廷圆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20号江滨花园沿江6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洪国框,职务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武汉六谷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漳州市银廷圆启贸易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津0112民初16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勇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