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远方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9688)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3124号之一
原告:重庆远方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号附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2D7GX4。
法定代表人:袁小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信达国际D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YM4D。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海吉星电商大厦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788P。
法定代表人:林瑞和,董事长。
被告:福建锐意共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东星社区城华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57587611K。
法定代表人:陈文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晖,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总经理。
原告重庆远方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锐意共嬴广告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重庆远方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方业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远方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重庆远方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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