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648号
原告: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海吉星电商大厦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788P。
法定代表人:林瑞和,董事长。
被告: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北路与津歧路交口润淼佳苑创意中心4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K5WU45。
法定代表人:赵黎朗,经理。
原告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