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617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山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海吉星电商大厦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7788P。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北路与津岐路交口润淼佳苑创意中心4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K5WU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山河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5253199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机动车、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十三处,本案无权处置。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