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丽破字第2-2号
申请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9月27日,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年9月25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庆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丁悦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何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