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丽破字第2-3号
申请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9月27日,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债权人会议已经表决通过了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提请法院宣告破产并终结程序的议案为由,请求本院宣告破产并终结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公司财产已分配完毕,申请人提出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受理费人民币5569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庆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丁悦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何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