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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丽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02执恢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丽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86079-5,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61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封兵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602民初201号判决书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丽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1152.98元,截至2019年7月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1152.9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中华
审判员  朱 玲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钱 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