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81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1)丽龙民初字第106号***与被执行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另一被执行人浙江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1181执15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瞿一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柯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