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华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962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与昆山市华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10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757号。
主要负责人:张建文,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宇,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华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末根,昆山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玉山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华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山镇政府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华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设计合同认定无效后,不应适用建工司法解释,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属于不同范畴,根据合同法,合同无效后相互返还。本案涉及已经完成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补偿华强公司,以实际投入为基础。二、一审法院对工程合同中有关价款的认定不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有关计费的规定,也与市场价格严重背离。根据案涉刑事案件判决书显示,项目施工单位与时任玉山镇政府的负责人存在利益输送的不正当行为,价格的约定于收费规定和市场价格不符。另外,提交一份同时期昆山地区同类型的幼儿园工程的设计费统计表,其中鹿城幼儿园项目、水秀幼儿园项目和美陆幼儿园项目的设计费仅为政府指导价格的61%、85.7%和57.82%。
华强公司辩称:订立合同中有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是2002年1月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不是效力性规定,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其中第七条监理等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50万元以上进行招标,但案涉项目分小学和幼儿园两个项目,内容分开,单项没有超过50万元,不适用该法规。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即便认定合同无效,也不能机械运用合同法58条的规定,而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方提出折价补偿,减少价款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另外,玉山镇政府认定为其负责人陈玉龙与华强公司存在利益输送,这时无端猜忌。陈玉龙受贿3000元是春节送礼,与案涉项目工程无关。
华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玉山镇政府支付装修工程设计费66.32万元,并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玉山镇政府承担。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华强公司与玉山镇政府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玉山镇政府将辖区属下昆山市大渔学校(包括小学和幼儿园)的所有装修工程设计范围及内容(含平面布置图、概念意向图、平面布置效果图文本、重点空间效果图、A3白图及全套施工蓝图),委托华强公司进行整体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约定大渔小学面积6686平方米、费率50元/平,设计费33.43万元,大渔幼儿园面积6578平方米,费率50元/平,设计费32.89万元,设计费总额为66.32万元,第一次付费20%即13.264万元,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第二次付费10%即6.632万元,付款时间为交付创意平面方案后3日内,第三次付费35%即23.212万元,付款时间为交付效果图后3日内,第四次付费30%即19.896万元,付款时间为交付施工图后3日内,第五次付费5%即3.316万元,付款时间为工程竣工后3日内。如施工图交付满一年设计范围内的工程仍未竣工,甲方于交图一年后的三日内付清设计费余款。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交图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按第六条、8.1条约定支付设计费。
2013年4月26日,华强公司设计的图纸通过昆山市利悦建筑图审中心审查。
2014年8月29日,大渔小学及幼儿园装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上述合同履行完毕后,华强公司一直向玉山镇政府催要设计费,玉山镇政府未予支付,双方产生纠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为设计合同,但是华强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通过图审且大渔学校和幼儿园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一审法院对华强公司要求玉山镇政府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现华强公司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4年9月2日。
玉山镇政府提出的诉讼时效之抗辩,华强公司虽无书面证据证明催要事实,但是华强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明其一直向玉山镇政府催要款项,结合玉山镇政府为一级政府的特殊地位,对玉山镇政府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玉山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强公司设计费663200元及违约金(以663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2元,减半收取5216元,由玉山镇政府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2002年3月1日实施,该规定与《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一同制定。该规定中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2014年7月10日和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5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于2010年7月26发布执行,2016年10月1日废止。该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设计招标项目收费标准应参照国家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执行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2年版)》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本案所涉的项目设计招标应采用《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2版)。该示范文本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条款:“设计费金额和计算办法”“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为设计收费标准”。
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所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1.0.3工程设计收费公式,计算本案所涉的工程所得费用的方法如下:
第1.0.7条,“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查表中“200万元对应9万元,500万元对应于20.9万元”,涉案工程计费额为462万元,按内插法公式计算对应的收费基价为:(462万-200万)/(500万-200万)×(20.9-9)+9万=193700元。
第1.0.9条,“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涉案项目为“建筑、市政、电信”工程,系数为1.0
按表“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涉案项目复杂程度为I级,调整系数为0.85;按表“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附注4:室内装修设计附加调整系数为1.5。因此,基本设计收费为19.37*1.0*0.85*1.5=24.72万元。
上述事实由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政文件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工程的设计必须经过招标。华强公司未经招标与玉山镇政府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但相关设计通过了审核,工程亦竣工验收合格,玉山镇政府应当支付合理的设计费。政府工程的施工和设计通过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同时避免由于信息不通畅,程序不透明而造成约定价款畸高,损害公共利益。而根据二审查明的情况,双方合同约定的金额远远高于政府指导价格,在本案中,双方也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价款高于政府指导价仅三倍的合理性。因此,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并非华强公司应当取得的合理对价,本院认定玉山镇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向华强公司支付设计费247200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华强公司自行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玉山镇政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本院结合二审查明的事实对裁判结果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
二、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山市华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247200元及违约金(以247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32元,减半收取为5216元,由昆山市华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2元,由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负担19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2元,由昆山市华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44元,由昆山市玉山镇人民政府负担38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诚
审判员 孙鲁江
审判员 唐 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 姿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费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七、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