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金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6293号
原告:山西金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山佑巷**。
法定代表人:杨晓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逸帆,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治华,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盛街**孵化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屈立军,董事长。
原告山西金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能移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山西金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金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金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志兰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