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2544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江苏拓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边城镇陈武集镇西边。
法定代表人:赵延功。
被申请人: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建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生荣。
被申请人: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创新创业园A1栋。
法定代表人:陈竞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拓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拓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952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案涉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润丰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拓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952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娇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