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526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猛,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创新创业园A1栋。
法定代表人:陈竞宏。
被告: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陈竞宏。
第三人:江苏城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边城镇陈武集镇西边。
法定代表人:赵延功,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大觉建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生荣。
原告***与被告华达汽车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城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安达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0元,减半收取11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0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利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