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晋宁区晋城镇福安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680153-6
法定代表人:何春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晋宁区晋城镇福安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艳波
地址:晋宁区晋城镇福安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8月2日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1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591.85元及利息、执行费224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智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