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法执字第5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执行人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云南省晋宁县新街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晋宁县上蒜镇羊户村
法定代表人:孟能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157278.3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5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