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大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2执1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新街**。
被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大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大西村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22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35169.9元及利息,执行费4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大西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