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晋宁区晋城镇福安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2执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680153-6。
法定代表人:何春。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晋宁区晋城镇福安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地址:晋宁区。
申请执行人晋宁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8月2日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云01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591.85元及利息、执行费22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晋宁区晋城镇福安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做执行笔录,亦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信息,对该案件的执行也没有更好的建议。通过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