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1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工农湾樱花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张晓婷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