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汉执字第00887-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中,行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工农湾樱花大厦B-19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4000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35410.42元(计算至2014年2月27日。2014年2月27日以后的利、罚息,以本金1640000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98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79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40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汉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游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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