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鄂随州中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个体商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在随州市滨湖体育运动场的履约保证金2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在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随州市滨湖体育运动场投标履约保证金27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熊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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