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3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文行赤,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和与被执行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武汉运动家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1190000元本金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他诉讼费用等共计20749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对***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工农湾樱花大厦B-1903的房产走司法评估拍卖程序并已拍卖成功,拍卖款为1655900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领取拍卖执行款(领取金额为1655900元,执行费18959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并出具说明称拍卖执行款不能清偿全部贷款,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偿还债务。
上述房产拍卖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汉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不包括已执行的金额1655900元)。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