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辖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赵坊村。
法定代表人:孙军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胜,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宝昌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顾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骆家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立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物流园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楠。
上诉人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立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12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