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执恢65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军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91民初4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欠申请人代偿款197261.76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8年6月1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8年12月1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9年6月1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0年6月1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0年12月10日前付清余款47261.76元。如未按约定履行,承担违约金15000元。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恢复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及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4.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福州路26号4幢502室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6月9日,如需续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该不动产已移交其他法院处置,本院已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苏H×××××的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3月22日,如需续封,请于到期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因该车辆系轮换查封其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除上述内容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891民初44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伏 健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