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恢79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91执恢790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