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6176号
原告:青岛恒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沙岭子村西、204国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376294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8967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恒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恒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恒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恒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保全申请费215元,合计377元,由青岛恒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