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7民初5345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平中公路飞鹅村(暗婆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783542P。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科平、黄燕君,均系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业园路1号1栋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8FQ3E。
法定代表人:蒋欢
被告:***,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撤回起诉,双方达成和解,已无诉讼必要,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8元(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