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322号
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北路金鹏物流园B区15栋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60060U法定代表人郑霞山。
委托代理人余海燕,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丽丽,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业园路1号1栋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8FQ3E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汇基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86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