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平市巨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2278号

原告:恩平市巨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明,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欢。

原告恩平市巨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恩平市巨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恩平市巨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日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2278号

原告:恩平市巨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明,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欢。

原告恩平市巨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恩平市巨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恩平市巨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日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