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创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创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244063Q。

法定代表人:陈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创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渝0231民初2060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申请保全人***名下的渝xxxx**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产权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2020)渝0231民初2060号案件已判决并生效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登记在申请保全人***名下的渝xxxx**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贺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