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创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8244063Q。
法定代表人:陈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创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渝0231民初2060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申请保全人***名下的渝xxxx**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产权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2020)渝0231民初2060号案件已判决并生效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登记在申请保全人***名下的渝xxxx**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贺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