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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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223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妥、**航,浙江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与被告永康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