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223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妥、**航,浙江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与被告永康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