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5290号
原告:苏州恒安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锦路21号3幢。
法定代表人:*平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戚中和,男,195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市辖区。
原告苏州恒安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戚中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恒安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恒安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恒安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21元,由原告苏州恒安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