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689号之一
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胜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6元,减半收取3108元,由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