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689号
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胜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