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689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胜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现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银行存款冻结的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系其自主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3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