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4民初3055号
原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XXX,女,1978年3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天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