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96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196号之一
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福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丁兴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李洁(实习),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耀祥。
本院在审理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48元,财产保全费1069元,合计2317元,由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史 丹
书 记 员  李鸣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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