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196号
申请人: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福杭路**。
法定代表人:丁兴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李洁,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东大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徐耀祥。
申请人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77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777.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鸣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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