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执保528号
申请人:常州市冠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小陈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2867408。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217573371。
法定代表人:徐耀祥。
申请人常州市冠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8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6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冠龙化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妍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