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3568号
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
法定代表人:丁兴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弘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2元,由原告苏州凉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