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3650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3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凌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约45岁,住上蔡县。
被告:***,男,汉族,约50岁,住上蔡县。
被告:上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地址: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
法定代表人:冯振飞,该所负责人。
被告: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
法定代表人:田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蔡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秋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