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22民初4871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东郊路**。
法定代表人:田卫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现年36岁,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与被告上蔡县畅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2018年10月3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