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驿执字第862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