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725民初3511号
原告: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立,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郑武路北段**号。
委托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锦华,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驻马店市正阳路***号。
原告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420076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5年10月份中标确山县2015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店至瓦岗公路施工项目,将该工程项目的一部分交付给原告施工,原告为此在2015年11月9日向被告转款520076元缴纳履约保证金,该工程项目早已竣工验收,业主确山县交通运输局已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将该款项退还给原告。
被告在2015年11月份中标确山县2015年农村公路第二批桥梁施工项目,将该工程项目的赵湾桥项目交付给原告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扣去上述工程项目的90万元工程款作为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后被告在2017年12月份又占用原告工程施工拨款20万元,该工程项目早已竣工验收,业主确山县交通运输局已将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0月15日,确山县交通运输局将确山县2015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店至瓦岗公路施工项目发包给被告,被告将其中的8标段交付给原告进行施工,2015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520076元。该项目现已竣工验收,确山县财政局已将被告的履约保证金退还被告,原告向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20076元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
2015年11月,确山县交通运输局将确山县2015年农村公路第二批桥梁施工项目发包给被告,被告将该工程赵湾西桥项目交付给原告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扣除工程项目的900000元工程款作为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2017年12月份被告占用原告施工拨款200000元。现工程竣工验收,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确山县财政局已退还被告,被告至今未退还扣下原告的履约保证金900000元、应付工程款200000元。
上述被告应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420076元(520076元+900000元)、工程款200000元,计1620076元。
上述事实,由确山县交通运输局《证明》、《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中标通知书》、《财政专户资金拨款通知单》、《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原始凭证整粘单》、收据、《进账单》、电(信)汇凭证为据。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证。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依约向被告缴纳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现工程施工完毕竣工验收,被告应将履约保证金1420076元退还原告。另,原告已经按双方约定施工完毕验收竣工,被告应将所扣工程款200000元支付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16200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81元,减半收取9691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晏飞飞